领养后能否更改被领养人的姓氏吗?
2025-12-01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
领养后能否更改被领养人的姓氏吗?
关于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能够更改被领养人姓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了明确指导。法律规定,在收养关系依法确立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间形成了新的亲属关系,因此允许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被收养人的姓名。但是,任何此类更名行为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合法途径完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编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领养非亲属儿童有哪些额外步骤?
领养非亲属儿童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被收养儿童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并且收养关系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对于想要领养非亲属子女的家庭或个人而言,除了基本的收养条件外(如年龄限制、经济能力等),还需要完成一些额外步骤,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寻找合适的收养对象、提交相关材料至民政部门审核、接受社会福利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机构对收养人资格及家庭环境的评估、签署正式收养协议以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并经过合法程序后,领养后是可以更改被领养人姓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