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怎样行使?
2025-07-01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
离婚探视权怎样行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探望子女,对方有协助义务。探视的方式和频率应当基于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决定,并且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如工作安排等因素。如果双方就探视权的具体实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探视权具体怎样行使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这是为了保证非直接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和交流。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具体安排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判决。在实践中,探视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定期见面、电话联系、视频通话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完整内容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处理离婚后的探视权问题时,首要考虑的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确保其健康成长。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则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