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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及法律责任有哪些 先合同义务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2021-03-29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

  张配海律师,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及法律责任有哪些

后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有哪些


一、后合同义务主要有哪些




当事人应该承担那些具体的后合同义务,要依据每个具体合同的性质、目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来确定,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后合同义务:


1﹑告知或通知义务,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负有将对方当事人不知悉的有关合同事宜通知对方当事人法。商告知或通知的目的在于让对方知晓自己的请求或者促使对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法。商如债务人根据制度以提存方式消灭合同关系后,应及时将有关提存事项通知债权人。


2﹑保密义务,是指合同关系终止后,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负有保守在合同订立,履行中所知悉的对方秘密的义务法。商在合同交易中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商如在雇佣合同关系终止后,受雇人对其知悉的雇主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协作或协助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协助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法。商我国《合同法》第412条也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在这里承担的就是合同终止之后的协助义务。


4﹑保护、注意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尽到一个诚实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保护对方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


二、违反后合同义务应承担什么


《合同法》虽规定了后合同义务,但对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后果,却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按照学术界通说的观点,违反后合同义务仍然应当按照违约处理。


对于后合同的承担方式,大体应有强制协助、继续履行、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四种,在审判实践中其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应根据受损害方的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先合同义务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先合同义务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一、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因此,合同法从法律角度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先合同义务,对因一方过错而遭受损害的相对方,赋予其依法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从而确保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例如,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须对要约的条件及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主观上应该是本方要么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或者拒绝要约,要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做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违背这项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律确定性、强制遵守性。法律确定性指先合同义务的涵盖内容由合同法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


强制遵守性是指对于先合同义务,法律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


该民事又叫缔约过失,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即缔约过失。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这种规定就是告诉我们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要诚信,否则双方都得不到好处,会违反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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