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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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原则是什么 法律依据

2021-04-02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

  张配海律师,烟台资深专业民商事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分配原则是什么

  1、遵从约定,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没有财产特别约定时,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

  3、兼顾弱者和妇女权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离婚后生活有困难;一方身体患有疾病;离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该方有过错,相对而言,对方就属弱者;离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为所致,女方即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时,则在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配为基础适当向弱者倾斜。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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